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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堅誹謗遭判有罪,法官這樣認定……」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議員王世堅今年1月8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市府團隊有人拿到遠雄鉅額不當的價金,答應遠雄去怎樣去妥協大巨蛋一事」,影射幕後藏鏡人是時任市政顧問洪智坤,洪智坤認為王世堅未提事證即信口雌黃,摧毀他的人格,自訴控告王世堅妨害名譽,台北地院認定,王世堅無法證明所言為真即輕率指責洪,有真實惡意,以誹謗罪判王拘役五十天,可易科罰金五萬元,可上訴。

王世堅當時受訪時還說:「這個傳聞聽說是遠雄的人在法院接受偵查時透露出來的案外案…我聽到的人就是現在離職這位(指洪智坤)…無論洪智坤是什麼理由離職,或是因為遠雄大巨蛋收賄而辭職,柯市長都應該講清楚」,洪智坤因此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認定,王世堅的言論內容夾敘夾議,關於事實的部分,王只稱消息來源是不能透露的某位法界人士、一位市府官員,卻未提出證據資料或根據,以證明他所指責洪智坤不法賄賂的陳述為真實,也無從證明「法界人士、市府官員」是否真的存在,缺乏讓王形成確信真實的相當理由,王的言論已足以貶損洪的名譽,認定王有誹謗的真實惡意。

判決指出,王世堅身為市議員,言論對公眾有相當影響力,透過媒體散布迅速且無遠弗屆,更應謹言慎行,卻在沒有相當理由確信之下, 輕率公開指責他人,貶損他人名譽;若王確知並握有公務員違法的證據資料,應當提供證據資料給檢調追查弊案,而非空言泛稱不可透露身分的法界人士、市府官員,徒增輿論流言蜚語,造成當事人名譽上的損害。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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