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知本案法律解析:http://taipei.forever-wind.com.tw/newsdetail-127.html
「騎士誤撞障礙鐵管癱瘓 判國賠1193萬定讞」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23歲張姓男子夜間騎車載友人行經新北市某外側慢車道時,因天色昏暗撞上障礙ㄇ型鐵管,送醫仍因頸部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張家怒控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公共設施設置和管理不當要求國賠,最高法院認定金山區公所在該路段設置警告標誌和標線確有過失,應負擔8成過失,今判金山區公所應國賠張男1193萬元定讞。
這起重大國賠案,發生在100年3月間晚上8時,張姓男子騎重機載黃姓友人行經新北市金山區欲往磺清大橋方向的道路時,未發現在外側慢車道上設有「行人及腳踏車優先使用」的標誌,張男不慎駛入後,撞上路面上的障礙ㄇ型鐵管,因撞擊力道太大,張男彈飛10多公尺外的地面上,送醫後緊急開刀,仍因頸部脊髓受重傷造成四肢癱瘓,鑑定指張男已無法生活自理,須受終生照護。
張家認為,該外側慢車道前僅設置有行人和腳踏車優先使用的警告標誌,並無禁行機車的禁止標誌,也未設車道縮減的標誌,竟在道路中間設置障礙ㄇ型鐵管,主管機關金山區公所有明顯過失,尤其,案發後,金山區公所立即在路口設置「本路段為行人及自行車專用道」的標誌,並將原本在車道上的障礙ㄇ型鐵管拆除,可見得確有設置欠妥之處,訴請應國賠包括終生看護費713萬、喪失勞動力506萬、醫療費用等共1591萬元。